环保行政处罚办法4

  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"较大数额罚款",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.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"较大数额罚款"的限额另有规定的,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.
   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文书格式,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制定.
    第五十一条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,本办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.
    第五十二条 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,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.
  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7月7日发布的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》同时废止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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