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工作

    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"国务院卫生、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接照各自的取能和本条例的有关现定,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对射线装置生产、使用、销售中的放射防护(简称放射工作)实施监督管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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