母、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

  母、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

  母、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: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"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(企业)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,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,被控股公司(企业)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(企业)。该子公司(企业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"由于母、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,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,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,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,据此,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,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,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,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
行业百科分类导航
关于学酷网 | About studyku.cn | 联系我们 | 广告合作 | 诚聘英才 | 广告服务 | 帮助中心 | 管理中心 [更多]
studyku.cn 2007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京ICP备09028838号
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,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,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,请与我们联系!